新疆成考民法学第四章复习指导(4)
第六节:法人的变更和终止
一、法人的变更
1、法人变更的概念:
法人变更指法人成立后在其存续期间内因各种原因而发生的组织体、组织形式以及其他事项的变动。法人变更主要指企业法人的变更。
2、法人组织体的变更:包括法人合并和法人分立两种情形。
(1)法人的合并: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分为:吸收合并与分设合并。
(2)法人的分立:指由一个法人分立为两个以上的法人。包括: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
3、组织形式的变更:指企业法人组织形式的改变。
4、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指法人登记中应登记的其他事项的变更。这些变更不影响法人原参与的法律关系的效力。(如名称、代表、场所、住所、注册资本等)
二、法人的终止
指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不再存在,其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终止。企业法人因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1、依法被撤消。
2、解散。
3、依法被宣告破产。
4、其他原因(如合并、分立等)
三、法人的清算
法人的清算指法人终止时由清算组织依职权清理该法人的财产,了结其参与的财产法律关系。清算组 织进行清算活动包括:
1、了结现存的业务。
2、收取债权和清偿债务。
3、将清偿债务后剩余的财产移交给享有权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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