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新疆成考网(www.xjckw.cn)本站主要为新疆成考生提供报考咨询、考前培训服务的网站,所有报考信息以新疆教育考试院为准。

招生热线:

XML地图 | 网站导航
成考专题:
第四节:法人的财产与责任

一、法人的财产

法人的财产指法人独立拥有的财产。法人的财产有以下特征:

1、法人的财产是法人独立享有、自主支配的财产。

2、法人的财产是与其他组织、发起人或者投资人、法人的成员的财产完全相分离的财产。

二、法人的责任

法人的责任是指法人在对其在民事活动中发生的债务负责清偿的民事责任。法人责任有以下特点:

1、法人的责任是法人独立承担的民事责任。

2、法人的责任是法人对其自己的债务承担的责任。

3、法人的责任是以法人的独立财产承担的责任。

4、法人的责任不能代替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责任。

第五节:法人的设立

一、法人设立的含义:

法人的设立是指法人这一组织体的创办或建立。作为组织体的法人,只有建立起组织体,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二、法人设立的原则:

1、特许设立主义。指法人的设立须经国家立法或国家元首的许可。

2、许可设立主义。指法人的设立须经行政机关的许可。

3、自由设立主义。指对法人设立的国家不作任何干预,一任当事人自由设立。

4、准则设立主义。指法律规定设立法人的条件,而不必经行政机关的许可。

5、强制设立主义。指国家对法人的设立采取强制设立的政策。仅适用于特殊领域的法人,如工会。

三、法人设立的程序

1、法人设立的方式:(1)命令设立(2)发起设立(3)募集设立(4)捐助设立。

2、法人设立的条件:

(1)有发起任或设立人。

(2)须有法律依据。

3、法人资格的取得:

(1)以命令方式设立的机关法人,不须登记,自设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

(2)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自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3)企业法人均须办理法人登记,自主管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本文标签:新疆成考 新疆成考民法 新疆成考民法学第四章复习指导(3)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xjckw.cn

本文地址:http://www.xjckw.cn/mf991/18333.html

《新疆成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考试信息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网信息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

考试提醒

2024年全国成人高考预计还有

00

考试时间:10月19-20日
助学报名入口 成绩查询系统

报考服务

热门专业

扫码快速报名

招生老师微信

新疆成考快速报名入口

扫码[快速报名]新疆成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