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导语】湖北师范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授予对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即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参加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含函授、业余等)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相关专业课程学习,通过考试后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证书上注明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为: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在规定年限内完成本专业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课程成绩要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课程考试成绩全部合格,且学位课程平均成绩≥70分;其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生课程考试成绩≥70分,且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业水平测试,每科课程成绩≥70分。
2.外语成绩要求:学位申请者在籍学习期间,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含第二外语),或非英语专业本科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成绩合格、或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及以上成绩合格;英语、日语专业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在籍学习期间参加专业英语四级、专业日语一级考试且成绩合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或英语(专升本)(外语类专业第二外语语种)考试成绩合格可不用参加学校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直接认定为达到学士学位外语水平。外语成绩有效期为学生在籍学习期间。
3.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
(三)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士学位者。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者;
(二)未获得毕业资格者;
(三)未达到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者;
(四)自考本科毕业至申请学位时间超过半年及以上者;
(五)毕业论文(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开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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