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考招生简章
2022年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简章
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Xinjiang Agricultural Vocational Technical College)位于新疆昌吉市,是一所举办高等职业教育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院是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是新疆“高等职业教育与本科教育联合培养应用本科人才”试点高校、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对口支援建设伊犁职业技术学院 。
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前身是1958年2月创办的昌吉州合作干部学校,1959年9月自治区人委批准转建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农业技术学校。1962年4月,更名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农业学校。1988年2月更名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学校,2000年6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升格为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2008年8月,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干部学校合并,组建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新疆农业技师培训学院)。
截至2021年12月,学院有校本部、屯河校区、东泉校区、榆泉校区4个校区,占地面积6000余亩,有纸质图书93.89万册,电子文献165万册,纸质期刊1728种,电子期刊3778种;有13个分院,开设45个专业,6个应用型本科专业;有教师729人,其中专任教师446人,全日制在校生11837人。
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全日制普通高职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教育部及自治区有关高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院国标代码:10995。
第三条 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分为学院本部、屯河、东泉、榆泉四个校区。
第四条 办学性质: 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招生层次为普通高职,招生类别为全日制教学形式,普通高职学制三年。
第六条 学院承诺诚信招生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条 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创办于1958年,是国家首批示范性高职院校、国家优质校,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建设单位,农业农村部乡村振兴人才培养优质校。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院成立院长任主任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九条 学院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在学院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招生的具体工作,并接受学院纪检委的全程监督。
第十条 学院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在招生委员会中增加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充分发挥他们在民主管理和监督方面的作用。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巡视学院测试、录取现场等方式,对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应达合格要求。
第十三条 普通高考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进行录取。统考科目成绩总分相同时:若考生生源所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我院将按照相应规定进行招生录取;生源所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未明确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则按科目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优先录取单科成绩高的考生,考生单科成绩排列顺序为:理工优先录取数学、理科综合、语文;文史优先录取语文、文科综合、数学。三校生单科成绩排列顺序为:语文、数学、政治理论;五年制应用本科(3+2培养模式)只录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十四条 单独招生、直升专录取分别按照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2022年单独招生考试实施方案、直升专考试实施方案中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对少数民族地区考生和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根据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有关规定予以照顾,照顾幅度依据当地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无外语限制,但新生入学后学院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七条 招生专业原则上不限制男、女生比例,往届生与应届生录取时同等对待。
第十八条 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招生期间适当调整招生人数并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十条 新生报到时需持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高考加分资格证明等材料,学院招生、学籍管理部门将与录取考生名册、报名和录取数据进行逐一比对核查,并通过“人像比对”技术将现场采集的新生照片与高考照片、居民身份证照片及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进行比对。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校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报名资格、身心情况、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对通过享受高考加分政策录取新生的有关资格证明材料、通过享受农村和贫困地区专项计划政策录取新生的报考资格进行复核。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中发现的问题,学院将与生源地省级招办部门核实存疑信息,对于入学专业复测不合格、入学前后两次测试成绩差异显著的考生,进行专门调查。对于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方式骗取高考加分资格、录取资格或冒名顶替入学的新生、未按规定公示有关资格身份的新生、未经省级招办办理录取手续的新生以及违规录取的新生,一律取消入学资格并不予学籍电子注册。
第二十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相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新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报到、注册手续办理入学与学籍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报到与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与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十六条 参军入伍新生按照《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和《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及程序执行。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的收费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学费:理工类专业:3300元/年·生,文科类专业:2900元/年·生,财经类专业:3000元/年·生,英语类专业:3500元/年·生;高校校企联合办学专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应用型本科专业收费标准按照联合培养本科院校标准收取。
第六章 奖励及资助办法
第二十八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并激励学习、表彰先进,学院设立了奖、助学金,分别为“高校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6000元/生·年;苗永清奖学金、企业冠名奖学金;“高校国家助学金”分为三等(4300元/生·年、3300元/生·年、2300元/生·年);“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分为三等(3000元/生·年、2000元/生·年、1000元/生·年);应征入伍的学生及到基层就业的学生还享受返还学费的资助政策。学院资助覆盖率达71.38%,并积极配合办理外地学生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打开“绿色通道”,保证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同时学院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按月发放劳动报酬。树立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
第七章 毕业生学历、就业及升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将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学生毕业后由学院负责推荐工作,并由自治区人社厅发放报到证;毕业生也可自主择业,双向选择。
第三十一条 学院专科生毕业时,可依据《自治区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招生考试工作方案》要求,参加当年度专升本招生考试,录取后进入本科院校学习,毕业时成绩合格,获取本科毕业证及学士学位。
第八章 招生专业
第三十二条 专业设置
专业名称 | 层次 | 学制 | 学习形式 |
种子生产与经营 | 高升专 | 2.5 | 函授 |
农产品加工与质量检测 | 高升专 | 2.5 | 函授 |
畜牧兽医 | 高升专 | 2.5 | 函授 |
园林工程技术 | 高升专 | 2.5 | 函授 |
建筑工程技术 | 高升专 | 2.5 | 函授 |
工程造价 | 高升专 | 2.5 | 函授 |
水利工程 | 高升专 | 2.5 | 函授 |
机电一体化技术 | 高升专 | 2.5 | 函授 |
电气自动化技术 | 高升专 | 2.5 | 函授 |
食品营养与检测 | 高升专 | 2.5 | 函授 |
计算机网络技术 | 高升专 | 2.5 | 函授 |
会计 | 高升专 | 2.5 | 函授 |
电子商务 | 高升专 | 2.5 | 函授 |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录取结果公布:通过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www.xjnzy.edu.cn/zsb)及时公布录取信息,考生也可通过学院咨询电话查询录取结果,还可通过各省、区、市考试院、招生办公布的录取查询方式查询。
第三十四条 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招生工作。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或介入学校招生工作。
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址 : 新疆昌吉市文化东路29号
邮编 : 831100
联系电话 : 0994—2334961、2362220
传真 : 0994-2334961
学院网址 : http://www.xjnzy.edu.cn
纪检监督电话:0994—2334923
E-mail : xjnzyxx@126.com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委员会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开始实行。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时,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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