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工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西安工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陕教规范[2015]14号)精神,根据《西安工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学位授予学科门类
西安工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按工学、理学、文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艺术学等相应学科门类授予。
二、学位授予工作组织管理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继续教育学院、校学位管理部门(教务处)、校学位委员会分级管理;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学位申请人的资格初步审核。
三、学位授予条件
西安工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实行择优授予的原则,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纪律,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2.完成本科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及所有教学环节,所有课程(含实践环节和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合格,取得毕业资格;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且毕业设计成绩中等及以上。
3.参加学校组织的外国语水平考试和学校规定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4.受过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但在毕业前已将其所受处分撤销者,且具备以上条件可以申请学位,但须经校学位委员会委员通过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1.反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校期间违反校纪校规或学术诚信,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者处分而未能在毕业前予以撤销者,或触犯刑法受到处罚的。
2.学位课程考试(含外语)一门及以上未通过者。
3.未取得本科学历毕业证书。
4.校学位委员会审议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五、虽受第四条第2款限制,但学位课程考试未通过门数不超过两门,且在毕业当年考上硕士研究生者,经本人提出申请,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六、学位申请及审批
1.继续教育学院每年定期对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进行一次学位申请者资格初审,向学校择优推荐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并提供有关资料。
2.初审名单报学校教务处进行资格审核。
3.审核通过者列入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上报学校学位委员会审定批准,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七、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来源:西安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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