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师范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新疆师范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88〕学位字 012 号)、《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20 号)、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职成〔2022〕2 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学位〔2018〕3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新疆师范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教务处是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工作主管部门,在新疆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学校授予的学士学位包括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十个学科门类。
第二章 学位授予的条件
第五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新疆师范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可以依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六条 新疆师范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最低修业年限为 2.5 年,最高修业年限为 5 年;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相关课程的学习,成绩符合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在此基础上,满足下述要求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的平均成绩、各项教学实践环节(含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教学实习/专业实习等)的成绩均不低于 70 分。
(三)学位课程包括《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外国语和两门专业课。其中,《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和两门专业课考试成绩均须不低于70 分。
外国语成绩具体要求如下:
1.英语专业的学生达到以下要求之一的,可认定为外国语成绩合格:
(1)参加全国高等学校英语专业四级考试(TEM-4)、八级考试(TEM-8),成绩达到申请学位当年我校英语专业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2)参加国际人才英语考试(ETIC)中级,取得合格及以上证书。
2.俄语专业的学生达到以下要求之一的,可认定为外国语成绩合格:
(1)参加全国高等学校俄语专业四级考试(TPЯ4)、八级考试(TPЯ8),成绩达到申请学位当年我校俄语专业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2)参加国际人才英语考试(ETIC)初级,取得合格及以上证书。
3.日语专业的学生达到以下要求之一的,可认定为外国语成绩合格:
(1)参加全国高等学校日语专业四级考试(NSS-4)、八级考试(NSS-8),成绩达到申请学位当年我校日语专业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2)参加国际人才英语考试(ETIC)初级,取得合格及以上证书。
4.非外语类专业的学生达到以下要求之一的,可认定为外国语成绩合格:
(1)参加国际人才英语考试(ETIC)初级,取得合格及以上证书;
(2)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英语(二)》考试,成绩不低于 60 分。非外语类专业学生在入学前已获得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成绩的,如获得时间在学位申请之前五年内(以提交申请时的具体时间为准),且成绩达到申请学位当年普通本科生学位授予标准的,也可认定为外国语成绩合格。
(四)《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及两门专业课成绩必须是在籍在学期间获得,外国语成绩必须在学位申请前五年内(以提交申请时的具体时间为准)获得。
第七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违反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或在学期间因违反校纪校规、学术诚信,受到学校记过处分及以上者;或触犯刑法受到处罚的。(二)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的。
(三)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
(四)学位课程考试 1 门及以上未通过的。
(五)申请学士学位未获通过再次申请的。
(六)在学期间考试作弊或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违反学校其他有关学士学位管理规定的。
第三章 学位的申请和授予
第八条 学位申请
(一)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只能申请一次,应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三个月内提出申请,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学士学位申请表(附教学管理部门、申请人所在单位分别出具的推荐材料、鉴定材料);
2.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证书;
3.外国语成绩合格证明;
4.学籍登记表。
(二)由教务处协同继续教育学院核验并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如下材料:
1.学位授予建议报告;
2.学位授予汇总名单;
3.学士学位申请表;
4.毕业证书、学位课程成绩汇总表。
第九条 学位授予学校每年 6 月和 12 月受理学士学位申请。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对已经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错授或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行为,应予复议,查实后撤销所授学位。
第十一条 学位证书遗失不补发,可办理学位证明书。
第十二条 在本细则颁布执行前已取得以下成绩且符合要求的,可予以相应认定:非外语类专业学生已取得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成绩、外语类专业学生已取得相应的专业外语考试成绩,取得时间在提交申请学位之前五年内,且成绩达到申请学位当年我校普通本科生学位授予标准的,可认定为外国语成绩合格;参加《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两门专业课共计三门学位课程考试,且成绩达到 65 分的,可认定三门学位课程成绩合格。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新疆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新师校字〔2019〕51 号)同时废止。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和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来源:新疆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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