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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含义:


(1)权利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或者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2)权利是权利主体要求他人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

(3)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得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

2、民事权利的分类:

(1)财产权与人身权。

(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3)绝对权和相对权。

(4)主权利与从权利。

(5)原权与救济权。

(6)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3、民事权利的行使

民事权利行使的方式有事实方式和法律方式,权利行使应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1)自由行使权利。

(2)正当行使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4、民事权利的保护

指为保障权利不受侵害或者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利所采取的救济措施。分自我保护和国家保护。

(1)自我保护:又称私立救济,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其权利。分自卫和自助行为。

(2)国家保护:又称公力救济,指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

二、民事义务

指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民事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类:

1、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2、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3、专属义务与非专属义务。

三、民事责任

1、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有以下特征:

(1)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为基础,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

(2)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人的权利为目的。

(3)民事责任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

(4)民事责任是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2、民事责任的分类:

(1)债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与侵权的民事责任。

(2)履行责任、返还责任和赔偿责任。

(3)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

(4)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3、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

本文标签:新疆成考 新疆成考民法 新疆成考民法学第二章复习指导(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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